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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点击:

各处(室)、系(部),直属各部门: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制度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附件5: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

附件1: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粤教装备〔200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各项资金采购,除下列第三条规定情况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院教学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立项、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等;领导、协调与监督全院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处理招投标的投诉和决定招投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等。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采购执行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采购。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组(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招投标工作,人员根据采购内容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后勤管理处为负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经学院确认后,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属院内招标的,应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招标审批表》。

(2)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签收投标书,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对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

(3)组织招标活动,执行开标及评标工作;

(4)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事宜;

(5)负责招标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年底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学院建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进行招标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小组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对采购立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合同签订、物资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九条 采购立项的申报。各部门根据学院和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制订本部门的采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以立项的形式在每年11月份申报,属教学设备的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属办公家具的报后勤管理处汇总审核,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计划申请表》,如属新建实验室,要同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申请表》。

在立项申请书中,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对所需物资的功能、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作好充分调研、论证,做到既有集体讨论,又有专人负责,确保在可能的价位内所申请购置的物资符合工作的最佳需要。要注意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重复建设,杜绝因计划失误而导致资源浪费。否则,项目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项目申请部门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要认真做好项目效益的预测,不得随意夸大。项目效益预测将作为评价实验(实训)室管理、实验室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优先建设急需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顺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后勤管理处。学院将根据经费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先建设急需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立项的审批。采购计划由报送部门先进行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采购资金是专项资金的,先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然后上交学院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汇总提交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得出审核意见后由院长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立项的执行。采购计划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院长同意签发后,由后勤管理处实施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外采购。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允许计划外采购。

1、因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临时需要,必须采购少量物资的。

2、因在年度计划已经制订完成后才获得经费,又必须在本年度进行采购的。

3、因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发生,必须采购急需物资的。

第十四条 计划外采购的审批。要求计划外采购的部门,要自行做好采购项目的送审和立项工作。按经费来源不同,先由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院规定立项金额的(2000元以上),应按学院相应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计划外采购审批表》。采购项目经过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和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和招标形式

1、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凡纳入汕尾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设备,均通过政府采购的办法完成项目的采购工作。具体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按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执行。

2、院内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设备,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1)单次采购总金额为1—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设备物资,由学院组织招标采购。

(2)单次采购总金额1万元以内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工作组询价,选购性能价格比最优者。

(3)各部门包干经费或自筹经费用于购置0.2万元以内的物资用品的,由各部门自行按规定采购。

(4)对于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1、公开招标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货商投标,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过高,将严重影响采购成本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⑵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指对三家以上的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设备报价、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条件进行比较,或直接到市场了解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条件等情况,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设备。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⑴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委托政府招标采购

1、项目申报

在学院批准立项并落实项目经费后,使用部门需提供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项目预算等。项目预算须报送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审核。

2、招标委托

(1)招标工作组接受招标任务后,由招标工作组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用户需求书,其中技术需求由使用部门负责,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由采购工作组负责,主要内容如下: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功能描述、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资质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及争端的解决等。

(2)招标工作组填写《汕尾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

3、组织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用户需求书》或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交学院招标工作组审核。

(2)招标工作组和使用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加盖学院公章。

(3)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4)现场答疑:根据项目需要,由招标工作组组织物资使用部门现场答疑。

4、开标、评标和定标

(1)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学院使用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参与评标,招标工作组派人到场监督。

(2)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后依法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工作组按学院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

参照以上政府招标的工作程序实施。(具体参见附件五:院内招标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后勤管理处与供应商联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及其他承诺等的内容制作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更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下面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中规定的审批办法审批。合同要交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审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阅所有合同条款,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同意合同全部条款后签署确认。然后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呈批表》呈报相关部门审批。最后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授权签约代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由申请变更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原合同书有规定变更合同内容方法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方法办理。如果变更的内容合同未有规定的,在不违背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变更的内容在0.5万元以内(不含0.5万元)由采购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变更的内容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须召开由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审核会议进行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合同内容变更经审批同意后,应由签订合同双方根据同意变更的内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第五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准备工作。采购实施部门应在合同规定供货的时间内与供货商确认好具体送货时间,并通知使用部门做好准备。使用部门在审阅确认合同后,就应认真做好接收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准备工作的责任人,准备工作通常应包括:

1、指定合适的接收人员。

2、落实物资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需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相关问题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落实解决。

3、安排物资安装调试的时间。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要根据需要,对教学安排或安装调试时间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货物接收。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物资的接收工作,负责安排和组织接收人员进行接收并通知采购实施部门,采购实施部门要派员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做好接收工作。接收时,要对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和技术资料等逐一进行核实登记,填写接收登记表。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如果接收登记表不能全面反映存在问题,则应同时撰写接收备忘录,由接收人员和供货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技术验收。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物资技术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的教师和(或)管理人员,在供货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设备时在场管理、监督,学习熟悉新设备的使用。对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功能实现情况进行验收,填写技术验收表,由供货商代表、教师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如果技术验收表不能全面反映存在问题,则应同时撰写技术验收备忘录,由技术人员和供货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六章 合格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合格验收由招标工作组组织,会同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直接参与该项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验收小组应审查相关的货物接收表、技术验收表等材料,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有功能要求的项目验收时,组织实际演练,确认功能实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验收表》(附件七)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均须签名确认。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要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院纪委或上级纪检监查部门检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处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校产的责任心,维护校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学生实训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校产属于国家所有,各部门应加强对校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师生员工爱护公物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切实防止校产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校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校产损坏,应予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的;

二、擅自将学院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的;

四、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的;

五、保修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校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责任心不强造成校产丢失或被盗的;

二、公物私用造成校产丢失的。

第六条 损坏、丢失设备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第七条 损坏、丢失校产的责任事故,属多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校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以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校产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对单价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按原价赔偿。

二、对单价500元以上的校产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损坏、丢失校产,应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价值赔偿。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按原价值的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按原价值30%—5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按原价值20%—40%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发生校产损坏、丢失时,资产使用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属于盗窃案件的同时报告保卫处,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如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校产损坏、丢失,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校产损坏、丢失,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丢失的附保卫处调查报告,报后勤管理处核实,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处理意见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将处理结果通知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督促其将赔偿款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校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产是指学院及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

第四条校产管理的内容:校产的建设与购置;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校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情况等。

第五条 校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各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有企业商誉、校名、校徽、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四、长期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有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学院对校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组织,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校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校产日常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统一对学院校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组织制定学院校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

二、 负责全院校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 负责组织全院校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办理校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 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六、 向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工作,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根据校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校产使用选用方式的不同,校产管理落实到部门,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分工是:

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文物、陈列品、赠送物品;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院资产财务总账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和基建的管理,负责房屋、房产等建筑物的资产管理、校产实物总账及车辆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材、实验室设备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管理;

处(室)、系(部):负责本部门使用校产的管理。

第十条 校产管理体制是:

院级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部门校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校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校产账、物、卡的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校产的清查、登记、对账;进行校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报修工作;

四、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规划配置本部门校产,提出物资购置的申请工作;

五、落实校产管理责任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六、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维修、报损、报废申报工作;

七、完成校产管理部门交给的任务以及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校产管理人员设置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校产管理责任人,部门设置1名兼职校产管理员,履行本部门校产管理职责。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或调动时,必须做好校产管理账、物交接工作,并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没有交接清楚的,学院不予办理工作变更或调动手续。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物资的采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各处(室)、系(部)包干经费购置办公用品的,在2000元以内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二、学院经费支出购置办公设备的,由学院统一采购;

三、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实训材料、教材、图书的采购,经立项、论证、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按市政府物资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流程

一、凡需购置物资的部门应先做购置物资计划,申购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采购工作,凡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采购;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由学院物资采购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物资采购手续。采购的物资到货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登记、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交立项报告——可行性论证——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招标——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报账。

第十五条 物资验收程序

一、采购的物资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负责采购的部门组织校产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二、数量验收:按合同规定数量,送货清单逐一核对、验收。

三、技术验收:按建设、维修以及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开机核对各项指标。

四、验收结束,写出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代表签字。

五、验收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时,由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

第四章 校产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和部门校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和各部门对校产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两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部门校产管理员,要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损失、被盗、丢失情况时,校产使用部门要用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科。被盗、丢失固定资产还须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凡属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使用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新购置的资产(院级采购、部门采购的资产)要到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验收、出入库手续,资产使用部门同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帖好标签,新购置的资产没有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部门校产管理员要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认真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要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使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账账相符,每年要进行一次对帐,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院资产清点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6]24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程序:校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报告,并填报《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国有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学院领导班子、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准,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维修、技术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校产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的,校产使用部门应说明情况,提出报损申请。资产被盗、丢失的应附保卫处调查处理意见,资产被盗、丢失数量价值较大的应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院教职工都有管好校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建议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善,资产流失、损坏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校产报表、隐瞒事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校产和利用职权谋私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责任事故的,参照《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职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8日制订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4: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组(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学院利益;

2、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推荐评标小组成员;

3、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签收投标书,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对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

4、承办招标活动,执行开标及评标工作;

5、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

6、负责招标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年底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部门应向招标工作组提交需求书,根据招标类别,报相关部门及院领导审批,招标工作组统一实施招标。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规依法实施的监督。

学院监察审计处(或纪委)依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形式

第九条 招标范围

基建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校园绿化工程、水电工程、网络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咨询服务、白蚁防治、桩检测、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测等。

第十条 招标形式

1、政府招标:预算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各种维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以及达到省市文件规定招标标准以上的咨询服务项目,需到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校内招标:预算资金2-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各种修缮工程项目、基建附属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省市文件规定招标标准的咨询服务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

基建附属工程、修缮工程及咨询服务项目:预算资金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工程投资计划、造价方案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3、对于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由招标工作组组织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监察审计部门集体论证,确定实施方案,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签订工程合同。

4、根据不同情况,可确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制定后,审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咨询意见。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考察。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一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检查投标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招标由学院依规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由院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负责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招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招标时,招标单位要向招标小组成员公开标书、标底,介绍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招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六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小组成员和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已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的中标全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开标、评标、决标的过程中,学院纪监审须派员参加,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对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招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内容及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是指校园规划、基本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修缮工程(包括拆除、翻建、维修、加固、装饰、装修等)、水、电、网络、园林建设等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与造价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应有名称、规模、投资概算、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工程项目)等内容。

第四条 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会同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管理。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立项、组织实施、工程监督、竣工验收、报审结算及落实维保等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立项项目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工程预决算审计工作,履行监察审计职责。

第三章 工程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分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汇集、整理和编制学院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每年11月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基建与修缮工程及其配套项目计划,属修缮工程的应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修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项目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需要政府立项的项目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工作由教务处提出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论证、立项;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设计招标、土建招标、设备招标及工程施工管理、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前4个月报学院党委会讨论审批;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前3个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月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方可立项。申报单位需及时将相关批文转送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年度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并送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计划项目之外,由后勤管理处协调财务处根据当年资金情况预留一定数额的预算外资金,用于临时发生的预算外修缮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外修缮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在预留的预算外资金额度内审批。

第十六条 利用学院其它各类经费及自筹资金实施的装修装饰、修缮或改造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学院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学院将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工程招标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由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达到政府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6〕71号)和《汕尾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汕财采购〔2013〕13号规定的程序进入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事务,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或监察审计部门审查;招标有关文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并报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凡未达到政府规定需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和《协议条款》,明确承包工程项目内容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与计价方式、质量要求、工期、工程结算及付款办法、双方权责和违约责任等。在《协议条款》外,尚需约定的其他问题应予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标准合同范本和招标文件要求与对方协商合同的草拟,经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呈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后,由院长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局部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应由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学院驻工地现场代表审核并经后勤管理处复查后,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学院党委会讨论审批后实施;预算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后实施;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由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变更意见,再由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因使用功能要求而作重大变更的,需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监察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会审后,呈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与施工单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审批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审批后报我院驻工地现场代表审阅,并报后勤管理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复核,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工程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含设计、监理、工程队、勘探等)对设计图纸会审,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督促设计单位修正和补充完善施工图。

第二十八条 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大中型项目或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聘请监理人员实施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全程进行管理,并负责作好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签证、竣工验收签证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实行签证管理制度,必要时要留下现场影像资料,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签证表》、《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表》、《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签证表》和《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竣工验收签证表》。

第三十条 所有院内的修缮及改造工程开工前均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小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大中型修缮改造项目或涉及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审核校验,确认安全可行后,经各方签署书面意见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垃圾,恢复施工现场环境。

第七章 工程资金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与修缮改造工程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在不突破预算的情况下,决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超出预算的基建工程与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协商会签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或学院领导班子审批后,办理相关增资手续;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批后才办理相关增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凭施工合同(或协议),按工程款支付有关规定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工程预付款手续,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支付工程款项。原则上保质期内应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鉴定无质量问题后结清质保金。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变更洽商等内容逐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工程中标通知书、竣工决算书、洽商、认价签证、竣工图纸、有关设备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竣工资料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竣工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项目,不转入决算程序,由施工单位按验收小组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待复查验收合格或竣工资料齐备后,再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交接,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并落实相关人员管理等事宜。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及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中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及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图纸、设备说明书、工程管理资料等重要文书资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有关规定整理报送市档案馆或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